【医保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月】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04-20 09:45  

2022年1月29日,国家医保局出台《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工作,确保及时、有效处理举报,切实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办法》明确了医疗保障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处理原则、举报处理流程、举报管辖范畴、举报登记制度、举报告知程序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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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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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举报的举报人,应当通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接收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等渠道进行。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渠道,加强举报渠道专业化、一体化建设。

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举报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举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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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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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本办法要求,履行相关告知程序,对实名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查实且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例,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查实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举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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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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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规章形式最大程度保障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来源:漫画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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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据《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0年版)》中规定,下列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六)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遇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法定程序,可做临时调整。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此,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由责任方(第三人)承担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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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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