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纪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委员会、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
关于联合治理诬告陷害行为的通告
本通告所称诬告陷害行为,是指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向有关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违反党纪、职务违法犯罪等方面问题,意图使被反映人在政治、名誉、干部任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受到不良影响、损失或责任追究的行为。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对错告问题进行反馈提醒、批评教育后,行为人仍就相同问题持续恶意检举控告,造成不良影响的,作为诬告陷害行为处理。
重点查处以下诬告陷害行为:
(一)为达个人政治目的,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意图破坏选举秩序或影响干部选拔任用的;
(二)为掩盖自身违纪违法行为,虚构他人问题转移视线,干扰巡视巡察、监督检查或者审查调查工作的;
(三)冒用党员领导干部或其亲属、身边工作人员身份招摇撞骗,陷害党员领导干部的;
(四)因个人恩怨、嫉妒心理无中生有,散布党组织、党员或者监察对象谣言和不实信息发泄私愤的;
(五)为获取个人利益,伪造虚假材料,诬告依法履职的工作人员,阻碍其正常工作的;
(六)对已调查核实并有明确结论的问题,仍通过不同渠道举报,持续制造不良影响的;
(七)通过微博、微信、短视频平台等网络渠道,编造党组织、党员或者监察对象虚假信息,引发舆情炒作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严重情形。
纪检监察机关在核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诬告陷害违法犯罪问题线索,履行审批程序后,将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根据侦查情况对行为人进行依法处理。涉嫌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检察机关处理。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根据案件事实、证据,严格依法作出处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处理结束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至移送线索的纪检监察机关,并提供相关材料;涉及党员、监察对象的,按程序组织查处。
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诬告陷害问题线索,其中涉及党员、监察对象的,在处理结束后,将处理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反馈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并提供相关材料。
严厉打击诬告陷害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狠刹“乱告状”“告黑状”歪风邪气,持续释放“谁诬告陷害就严厉打击谁”的强烈信号。经调查认定构成诬告陷害行为的,根据诬告陷害者身份和造成的后果等不同情形,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诬告陷害者的责任。对于构成诬告陷害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虽不构成犯罪,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经查构成诬告陷害行为,但情节较轻的,纪检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采取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向被诬告陷害人道歉等方式处理。对于诬告陷害人是党员、监察对象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
对经调查核实,受到失实检举控告和诬告陷害的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妥善运用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媒体澄清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正名,引导澄清对象正确认识和对待群众监督,放下思想包袱,消除不良影响,推动履职尽责,树立扶正祛邪、激浊扬清的鲜明导向。
定期选取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典型案例,并采取适当形式通报。其中,诬告陷害者是党员、监察对象的,一律通报。对性质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诬告陷害行为,通过媒体公开通报,强化震慑,充分发挥正向激励和反向警示作用。
欢迎广大党员群众积极参与,正确行使监督权利,共同抵制诬告陷害歪风邪气,客观、真实提供相关涉嫌诬告陷害问题线索,我们将对问题线索进行核实,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并对举报人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举报电话:0713-12388
来信地址:黄冈市黄州区赤壁大道188号(黄冈市纪委监委信访室收)
邮政编码:43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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