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接群众举报,黄冈市辖区内某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存在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2025年7月9日至10日,黄冈市应急管理局派出执法人员对该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及相关零售户开展了调查。根据掌握线索,黄冈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存在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个人销售烟花爆竹(23265元)和未执行流向登记管理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第十项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违法所得的计算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201项A档和第205项C档的裁量阶次,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处人民币3.25万元罚款。
法律延伸: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