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武穴市应急广播体系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

09-13 16:39  

我市应急广播体系项目建设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进中,为了加强应急广播体系的后期运行管理,确保我市应急广播体系长期发挥作用,实现平战结合实时发布应急广播信号的功能,进一步提升全市应急管理能力和社会治理水平,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实际,武穴市融媒体中心起草了《武穴市应急广播体系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武穴新闻网站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电话、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的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起止: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23日。

通讯地址:武穴市东城区武穴市融媒体中心办公室

邮    编:435499

电     话:0713-6223196

电子邮箱:1052259800@qq.com

武穴市融媒体中心

2022年9月13日



武穴市应急广播体系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应急广播是指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公共卫生与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危机时,启用的一种迅速快捷的讯息传输通道,是党和政府的重要舆论宣传阵地。为了确保我市应急广播体系长期发挥作用,实现平战结合实时发布应急广播信号的功能,进一步提升全市应急管理能力和社会治理水平,特制定《武穴市应急广播体系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市应急广播体系正常有序运行,按照“战时应急,平时服务”总体要求,发挥其在重大自然灾害、灾难事故、公共卫生与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的指挥、协调、信息传递作用,提升政府应急管控和处置能力,确保信息发布和播出安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广播电视局、湖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老少边及欠发达地区县级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广发〔2021〕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广播体系,是指利用市、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应急广播平台、传输覆盖网和广播终端,以制作、传送应急信息和日常广播为目的,构建的覆盖全市的应急播出和日常播出体系。市级应急广播平台和市级应急广播播控平台分别设在市融媒体中心和市应急管理局;镇(街道)级应急广播播控平台设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级应急广播播控平台设在各行政村(居委会)。

第三条 全市应急广播体系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必须保证其信息发布的权威性,纳入当地党委政府管理,并作为意识形态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之一纳入考核。全市应急广播体系是各级党委政府处理突发性事件和灾害预防、灾难救援等主要工具之一,必须保证其在关键时刻有效发挥作用。全市应急广播体系信息发布遵循上级优于下级、下级服从上级,应急广播优先于日常广播原则。  

第四条 应急广播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纳入全市“智慧城市”管理范畴,与视频会议等信息化工程合并进行管理。


第二章 信息发布


全市应急广播体系信息发布按照“战时应急,平时服务”要求,坚持预防与处置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原则,信息发布分为日常播出、应急播出两种方式。日常播出主要用于各级党委政府和基层组织的新闻播报和政务信息发布、政策宣讲;安全防范、灾难避险、灾难自救、乡村振兴、农技科普、卫生健康等知识宣教;文化和娱乐节目的播放。应急播出主要用于灾害预警、突发情况处置等权威信息发布及抢险救援指挥等。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应急广播信息发布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和各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会同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建立畅通、有序、高效的发布机制,保证应急广播信息及时发布,确保时效性、安全性。

市融媒体中心、各镇(街道)、村(居委会)负责本级日常播出的信息发布工作。各镇(街道)、村(居委会)日常播出内容原则上以市融媒体中心推送发布的内容为主,不得随意中断、插播节目。突发状态下需要使用应急广播播控平台的,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自严格把好播放内容审核、审批关。应急广播应每天定时开播。广播时间原则上每天4小时,其中转播国家、省、市的广播内容不少于1小时。具体播放时段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 内容审核


第八条 市、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应急广播播控平台必须建立播出审批制度,除日常转播国家、省、市的广播节目外,任何插播内容(包括U盘、话筒和电脑等)均应如实填写《播出内容审批登记本》,并按程序报批,经各级相应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播放,严禁插播任何广告。遇紧急情况无法按程序审批报批的,可采取先请示、再播出、后补办手续的方式进行。

日常播出内容原则上由市融媒体中心负责生产发布并审核把关。

第十条 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发布的应急信息,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把关,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对外发布;以市直党政部门名义发布的应急信息,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由市应急管理局统筹,市融媒体中心负责对外发布;以镇(街道)名义发布的应急信息,由镇(街道)分管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对外发布;以村(居委会)名义发布的应急信息,由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对外发布。所有发布信息及报批审核手续均须存档备案。

十一 各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信息发布的标准、流程和审签制度,做好相应类别的信息审核、评估、备案、检查等工作。

十二 各级应急广播信息发布人员对信息播发审批手续进行审核,确认手续齐全、信息无误后方可播出。应急播出和日常播出均应建立播出日志。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 应急广播运行维护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应急广播信息发布机制;指导推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等相关部门,在应急状态下,按照全市统一的应急广播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共享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灾害预警信息,并负责把好发布内容的审核、审批关,通过应急广播平台依法统一发布

(二)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全市应急广播体系运行和运维的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各级平台安全播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融媒体中心负责全市应急广播管理员的技能培训;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监管应急广播体系建成后设备设施的运维工作,并制订出台具体考核细则;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监管应急广播体系建成后传输网络的运维工作,并制订出台具体考核细则。利用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各种传播手段,大力宣传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和运维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各镇(街道)应明确应急广播管理责任领导和管理员,负责本辖区应急广播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五)各村(居委会)应明确专(兼)职管理员,负责本辖区应急广播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 各镇(街道)、各村(居委会)应急广播体系设备设施由第三方运维公司负责运行维护工作。

第十 应急广播体系设备设施属国有资产,按属地管理原则,属地单位负责应急广播设备设施的保管、保养、日常巡护等工作,以及防盗、防火、防霉、防潮、防尘、防风、防磁等,按规程操作设备,随时监控信号和设备运行情况,了解设备的运行状态。在应急广播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做好及时上报工作,由第三方公司及时维修,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城区公共区域应急广播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由市融媒体中心负责。

第十六条 应急广播作为重点保护公共设备设施,未经批准,严禁在应急广播设备上接挂其他信号源,严禁任何恶意破坏、损坏设备设施的行为发生。

第十 应急广播播控平台信息播出实行账号、密钥管理模式。市、镇(街道)、村(居委会)应急广播播控平台账号和密钥由管理员负责分配、更新、使用、管理,实行专人专用,所有涉及系统管理、授权播发的人员禁止将账号和密钥泄露、提供给他人。

第十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急广播设备设施所属地区和所涉单位负责协调解决辖区应急广播系统的取电、供电,并自行承担应急广播系统建设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电费支出。

十九 应急广播体系所涉成员单位负责加强广播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宣传,保障广播设施、设备安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二十 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利用应急广播体系传播下列内容之一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 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损毁广播设施行为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工作。对违反广播电视法规、规章,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侵犯广播电视网络安全的行为,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 破坏应急广播体系传输覆盖网,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市融媒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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